□本報全媒體記者黃慧
近期,開封、焦作稅務稽查部門先後查處開封市融創新能源有限公司、溫縣玉斌鞋材廠偷稅行為法律。涉案企業藉助員工、法定代表人私人賬戶及第三方收款碼收取經營款項,透過賬外迴圈隱匿大額銷售收入,妄圖逃避納稅義務,最終被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
兩起案件都是私戶收款偷稅的典型案件法律。現實中,個別經營者心存僥倖,認為私戶收款隱蔽性強,即便被查處,補繳稅款即可了事。然而,私戶收款真的能將稅款“省”下來嗎?私戶收款偷稅的法律代價,遠非補稅這麼簡單。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副主任李培才表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從事經營行為,應當透過向稅務機關報備的專門收款賬戶收取經營款項並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法律。部分企業用未經報備的私人賬戶收取經營收入,本質上是對稅法權威的漠視,會同時引發程式性與實體性雙重違法風險。
稅收徵收管理法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戶向稅務機關報告法律。“無論是企業對公賬戶,還是用於收取經營貨款的個人賬戶,只要用於經營收款,都屬於法定報備範疇。企業使用未報備的個人賬戶歸集收入,本身就構成程式性違法。”李培才說。
程式性違法尚可透過相關措施予以糾正,但部分企業在用私戶收款後,並未將款項轉入已報備賬戶並如實入賬申報,而是將款項轉入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其他私人賬戶,這就屬於嚴重的實體性違法法律。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於偷稅。被曝光的兩個涉案企業將經營款項轉移至賬外迴圈,刻意隱匿應納稅收入,完全契合偷稅的法定構成要件,已構成偷稅行為。
稅收徵收管理法授予稅務機關稅務檢查權,必要時,稅務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法律。結合稅收大資料,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經營能耗、稅控資料、賬戶流水開展穿透核查,對異常資料精準預警。開封市融創新能源有限公司申報收入與稅控資料單月最大差距達151萬元,溫縣玉斌鞋材廠申報收入與能耗規模明顯不匹配,違法線索在大資料比對下一目瞭然。
“私戶收款偷稅的代價遠不止補稅法律。”李培才提醒,2025年7月1日實施的《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經營主體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也就是說,私戶收款偷稅被查實後,除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外,還將面臨納稅信用降級,在發票領用、招投標、銀行貸款等方面處處受限的後果。情節嚴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行為人還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合規經營、依法納稅是經營主體的法定義務和底線法律。依靠私戶收款“省”下來的稅款,最終要付出罰款、信用降級、經營受限甚至刑事追責的多重代價。廣大經營主體應引以為戒,將所有經營收入納入對公賬戶,如實申報納稅,方能行穩致遠。
編輯法律:楊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