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透過 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第四章 國防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章 學校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教育

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學校的工作和教學計劃,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國防教育的質量和效果教育

第十四條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有關課程,將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使小學生具備一定的國防意識、初中學生掌握初步的國防知識和國防技能教育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少年軍校活動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年軍校活動的指導與管理。

小學和初級中學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教育

第十五條高中階段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使學生掌握基本的國防理論、知識和技能,具備基本的國防觀念教育

普通高等學校應當設定國防教育課程,加強國防教育相關學科建設,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使學生掌握必要的國防理論、知識和技能,具備較強的國防觀念教育

第十六條學校國防教育應當與兵役宣傳教育相結合,增強學生依法服兵役的意識,營造服兵役光榮的良好氛圍教育

第十七條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教育

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負責軍事訓練的機構或者軍事教員組織實施教育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教育

駐地軍事機關應當協助學校組織學生軍事訓練教育

第十八條中央全民國防教育主管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全國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駐地軍事機關應當加強對學生軍事訓練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教育

第十九條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加強軍事技能訓練,磨練學生意志品質,增強組織紀律性,提高軍事訓練水平教育

學生軍事訓練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共同制定教育

主辦:中共綏陽縣委宣傳部

承辦:綏陽縣融媒體中心

監製:石芝謀 | 總編輯:王宇

副總編輯:彭坤煜 陳霞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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